【案例】2012年年底,张某由同乡介绍来到胡某的加工厂从事刨花工作,月薪4500元,2014年7月,张某因要回家结婚就像老板胡某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木材加工厂老板胡某建议张某某不要辞职,结婚后继续留在加工厂工作,张某也同意了。根据这种情况,老板胡某支付了他部分工资,剩余部分协商后写了一张欠条,并注明了如果能按时回来上班便可支付。2014年9月,张某因婚后妻子不同意其远赴湖北打工,张某只好向加工厂老板胡某提出辞职要求,但胡某一直未做答复。同年10月,张某到该木材加工厂要求老板支付剩余工资,老板依据工资欠条所附条件拒绝,经几次沟通无效后,张某无奈,只能来到黄梅县劳动监察局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
这起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所附免除条件是否有效的问题。经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的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张某的合法利益,因此认为该工资欠条的免除条件无效。黄梅县劳动监察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木材加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木材加工厂3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款3000元。
2015年1月15日,该木材加工厂老板胡某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支付工资,黄梅县劳动监察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罚款2000元和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500元的处理。胡某不服,于当日申请了行政复议。2015年1月19日,复议机关认为黄梅县劳动监察局行动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有判决。在强大的法律宣传与教育攻势下,某木材加工厂的老板胡某终于低下了头,在昨日已缴纳了行政处罚款,并补发了张某的3000元工资和50%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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