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介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内容
1、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为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意见》在总结一些法院探索审判团队办案模式的经验基础上,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2、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是审判权力运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金的作用。《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3、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必须在一线办案。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将优质审判人力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因此,《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
4、建立专业法官会议。针对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后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法官职业化程度尚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5、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长期以来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意见》专门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
6、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是对其进行追责的必要条件。《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重点内容为:一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二是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长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等。
7、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8、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意见》始终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并行的精神,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三是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
二、法官下列7种违法情形将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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