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促进生猪生产,提高广大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河北保监局与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保监发(2007)6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07)1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河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公司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的重要措施。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对抑制猪肉价格上涨、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有利于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三)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能有效降低能繁母猪养殖的经营风险,调动广大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性,促进生猪的规模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逐渐从传统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提高养殖现代化水平。
二、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优势,降低能繁母猪养殖风险。财政、农业、保险公司、专业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要共同努力,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一)保险经办机构。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省农业厅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我省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
(二)投保条件。符合保险经办机构承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存栏达30头以上的养殖户(场),可以直接投保,存栏未达到30头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责任。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蓝舌病、蓝耳病、猪瘟、败血症、痒病、猪肺炎、猪丹毒、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保险金额。统一为每头能繁母猪1000元。
3.保险费。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场)负担12元。
三、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力协作、周密安排,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将养殖业惠民政策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落到实处;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开展,调动养殖户(场)的参保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存在的风险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将本地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国家或省规定的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测算国家和省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向省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根据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中应承担的比例,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力争使我市能繁母猪参保率达到100%.
(三)畜牧部门要加大对能繁母猪防疫力度,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能繁母猪防疫工作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把关;发挥行业管理和队伍优势,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宣传动员工作,落实国家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提供能繁母猪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能繁母猪养殖户(场)投保、入保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对能繁母猪伤残、疾病、营养状况、饲养管理等情况的风险评估工作;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所有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做好统一标识的登记和识读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验损工作,负责出具真实、合法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四)保险机构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简洁的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理赔、保险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场)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控制风险,有效降低保险赔付率;利用本身资源,协助县乡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做好疫情监测及报告工作;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给予必要支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保费收支计划、统计报表及总结,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全部分别上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户(场)能繁母猪的品种、市场价格及保险条款规定,积极动员养殖户(场)增加保险额度,提高能繁母猪保障程度。
四、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系到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和广大养殖户(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联系工作机制及定期例会制度,建立共同应对生猪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能繁母猪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工作,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广大养殖户(场)宣传国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给广大养殖户(场)带来的实际利益,增强广大养殖户(场)养猪致富的信心,引导动员养殖户(场)积极投保,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政策扶持措施,逐步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
此文件有效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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