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致使企业在融资及扩大再生产方面,面临困难;为了促进投资增长,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实现股权权能的多样化,国家工商总局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1个月后,正式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3月1是实施;这就意味着中国正式允许和实施符合条件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入资于其他公司,对于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概括称外资企业)又如何呢?
2、分析
(1)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明确可以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法律是允许非货币财产的股权可以作为出资,但一直以来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就没有以股权出资的现象,直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改变出资的一个新时代。现对外资企业作以下具体分析。
(2)外资企业的股权出资之分析
A、法律依据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明确了股权出资的主体,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要求,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而且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中外合资企业都为中国境内公司制的法人,那么,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的股权是符合出资主体的要求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B、股权出资条件
综上法律依据,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不论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股权出资:
a、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b、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c、被投资的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d、应当报外经贸部门批准
C其他法律问题
a、外资企业股权可以作为公司设立之初的出资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但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
b、外资企业股权可以作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3、小结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以股权方式出资,不仅仅扩大了出资渠道、财务管理的方式,更是多了一种并购途径,有利于外国投资者或跨国公司于中国的资产重组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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