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业秘密条款单位不得单方增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4:56:30 50 人看过

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企业和员工以合同约定为准。

问: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指出工资发放的10%作为保密费,并规定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这些条款是否合理?

答: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在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

所以,企业与当事人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保密协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1、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常用手段之一。

2、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当私募投资者对企业产生兴趣,需要进一步深层次了解企业,确认投资意向时,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资者了解企业商业秘密时所签订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称为私募保密协议。

二、离职后是否还要遵循保密协议

1、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即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3、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使没有签属,由于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则视为雇用关系。无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保密协议同时规定了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的经济补偿,则该协议是生效的,劳动者要遵守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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