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6:23:32 482 人看过

一、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带病投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就医时故意向医生隐瞒病史,或医患勾结,让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隐瞒或修改其既往治疗病史。

2、虚构死亡原因,将长期慢性疾病死亡伪装成突发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别是在农村,客户病危时不到医院治疗,让乡镇医生出具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

3、变换就医医院,或在死亡前出院。一般是在投保前有住院治疗史,但投保后故意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死亡前临时出院,以达到隐瞒其住院治疗史的目的。

4、变更姓名后投保。通过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自己的姓名,有二种情况,一是投保前即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投保;二是投保后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住院。

5、化名住院。一般临时用其他亲属的姓名,或随意编造一个姓名。

6、投保前门诊检查治疗。因为某些慢性疾病,或者因为经济原因,先只在门诊治疗,投保后再到医院住院治疗。

三、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四、投保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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