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制度创新,但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而独立董事的个人承受能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风险转嫁机制来分散风险,其损失将是巨大的。设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转嫁独立董事风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独立董事;责任保险;运作机制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公司战略的科学化,而且有利于减轻内部人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制衡。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且也有利于树立公司形象,增加公司价值。公司的独立董事通常由技术专家、经济学家、会计师、法律工作者、证券从业人员和大学教授等来担任。从表面上看,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运作之外,所投入的精力较一般董事少而且年薪丰厚,因此成为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向往的职业。但是收益和风险总是相伴的,独立董事在享受公司薪酬的同时也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与风险。作为独立董事,其个人承受能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风险防范机制、转嫁机制来分散和化解风险,其损失将是巨大的。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逐步建立,上市公司的预期风险将逐渐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其自身任职风险转移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其途径是通过设立独立董事责任险,通过保险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将其有效地转移。开办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是国外的通常做法,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也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标志着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不仅获得了理论界较广泛的认同,而且成为实务界的现实需要。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指公司独立董事将其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行为而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独立董事责任险的出台,不仅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供了任职风险的保障,而且有利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安心工作,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并将带来如下的积极影响:其一,它为未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其二,它既能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又能促进其及时、有效地作出决策。其三,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的推出,无疑给股民和独立董事们带来了一个较为理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扩大自己的影响和扩展自己的业务。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选择什么样的公司和他们的独立董事投保、如何赔偿、怎样区别故意和过错行为等等,都是至关重要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不但公司、股东和第三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还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受损甚至破产。所以,我们必须在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广泛推广之前,对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的适用条件作一个较为客观的认定。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即在“责任保险”一词前加“独立董事”两字,则意味着该类保险与独立董事的损失有关。鉴于此,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不是针对公司之经营损失而进行补偿,如果公司对外需承担责任或付有关的抗辩费用,则不可获保险补偿。
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分类上,与其他的专家责任保险一样,可以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而划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
1.索赔型责任保险。索赔型责任保险是指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其基本要素在于:
(1)被保险的独立董事在行使其职责期间有不正当的行为;
(2)不正当行为引发了第三人的索赔,独立董事因之而遭受损失;
(3)第三人的索赔请求首次发生于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在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应主要采纳索赔型,其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对独立董事的索赔是现实发生的,其损失的发生是明确的,对此予以保险,可以更充分地发挥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填补损害之功能。
2.事故型责任保险。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因为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任务损失予以补偿。但该约定的事件,仅以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事件为限。笔者认为,在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事故型的保险不宜过多采用。因为,在这种类型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在多长时间以内发生难以预测。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从事这种相对不确定的保险业务,不便于有效地评估损失率、提留准备金以及明确保险费。而且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被保险人的不正当行为发生于保险单的有效期间,也颇费周折。考虑到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完善需要一个经验累积的过程,在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初期,事故型的保险宜少用。
1.确定投保公司标准和承保对象。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它的每一个险种的推出,就像企业的产品一样,必须能在市场上获得利润。所以作为保险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筛选企业,选择那些资产优良、业绩好、成长性强的公司及具有良好记录的独立董事。这就要求建立一套严密的企业信用认证体系和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以此来判断该企业的优劣和相关独立董事个人信誉的好坏,避免保险公司的决策失误,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
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董事资格必须满足证监会的要求,即独立董事不得为:(1)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2)公司的内部人员;(3)与公司关系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
2.确定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如何确定保险范围,是独立董事责任险的关键问题。范围过大,容易诱发独立董事执行义务的松懈,范围过小,则不能体现给独立董事有效“减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也应适用于独立董事)。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因而很难判断独立董事责任险的内涵。应借鉴外国较成熟经验和法律制度,确定适合我国独立董事责任险的保险范围。笔者以为,应当以独立董事作出决策时所掌握的信息和相关的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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