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上午,温先生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女士等人,行至公交车站附近,温先生将车辆停靠下来,整理座位。此时一辆公交汽车驶过,将温先生夹在了公交车与温先生自己私家车之间,无法动弹。看到儿子倒地,林女士立即下车,公交车上的乘客也纷纷下车,与温先生同车的朋友合力将私家车移开。林女士看到儿子受伤受到惊吓,突然晕倒。温先生即刻与同车的亲戚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林女士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林女士是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温先生一家认为林女士的死亡是因其受到巨大惊吓所导致,应由公交汽车一方承担责任。温先生说,母亲生前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其死亡完全是因惊吓所致。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急救费4.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9.8万余元。
公交公司方面则认为,林女士的死亡与这起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其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受伤对象是温先生,而温先生的伤势仅为软组织挫伤,并没有遭到重大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公交车与温先生发生碰撞,造成温先生受伤,致使温先生的母亲林女士在现场受到惊吓,于事故发生后2分30秒左右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叶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但是,温先生所受伤势为软组织挫伤,从当时的路面监控显示,温先生当场没有大量出血等情况,没有遭受严重伤害,按照常理,其母亲林女士受到惊吓的程度不会引发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林女士死因为脑出血,但是其死后没有进行尸检,遗体即被火化,无法确定脑出血的确切原因。
同时法院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仅2分30秒左右,林女士即在现场受惊吓晕倒的事实可以推断,公交车司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女士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公交公司承担林女士家属财产损失35%的赔偿责任。并确定林女士家属的财产损失为3.34万余元,故而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款近1.17万元。因为公交公司对林女士的死亡仅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对于林女士家属要求公交公司赔偿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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