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2 21:53:10 409 人看过

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关于抵押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起诉一般担保人的时候,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吗?

担保人不安抗辩权是不可以行使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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