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作为,担保人应否自认倒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04:31 434 人看过

2013年5月,阿忠与ZZ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阿忠向XX公司购买润滑油调和罐等物件出租给ZZ公司,ZZ公司应依约向阿忠支付费用。

之后,阿忠与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上述租赁物,约定XX公司应将这些货物直接交付至ZZ公司。

接着,阿忠与YY公司、ZZ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YY公司为ZZ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阿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7月,阿辉和阿康又分别向阿忠出具担保函,承诺为ZZ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向阿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ZZ公司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阿忠遂诉至法院,要求ZZ公司支付到期租金及违约金等费用,并要求YY、阿辉、阿康三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ZZ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到庭抗辩,YY、阿辉、阿康三方作为担保人到庭应诉。厦门中院判决YY、阿辉、阿康三方对ZZ公司的上述债务向阿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ZZ公司追偿。

■法官说法

屡受牵连的担保人

担保人承担了较大的合同义务后,承租人无力继续履行义务,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是困扰司法的难题。承租人在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依然占有使用租赁物,法院在执行保全时,一般以活封方式查封租赁物,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而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

厦门中院民二庭法官叶某某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厦门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纠纷的承租人应诉率不到30%,担保人应诉率达到80%。担保人向出租人履行债务后,往往无法找到承租人,甚至据个别案件的出租人反映,承租人在法院辖区外的某地仍然在使用租赁物生产,只是寻找困难,担保人难以有效实现债权。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担保,进一步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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