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没有备案,是否能对抗第三人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7:02:49 293 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备案登记为预告登记,可对抗第三人。但是,如果预告登记失败,就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签订其他房地产产权协议,为保障未来物权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否能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如果预告登记失效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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