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寄售会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30:55 180 人看过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是指委托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委托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由发货人确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格的差额属于发货人。受托人有权决定寄售货物的售价的,视为以买断方式销售寄售货物。这样,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确认收入。根据寄售货物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有两种方式可视为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人,主要风险和报酬不转移给受托人。如果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其100件商品,协议价格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根据委托协议,B公司与a公司在取得委托货物后是否能销售或盈利无关。这批货已发出,但货款尚未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400元。这样一来,因为在委托协议中约定货物是否可以销售或者是否可以盈利与a公司无关,这与a公司直接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没有实质性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a公司(委托方)在交付货物时确认相关收入,B公司(受托方)在销售货物时确认收入,B公司(受托方)在销售货物时确认收入。

如果寄售协议中约定,如果B公司不出售货物,它可以将货物退还给a公司,或者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寄售货物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寄售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B公司,因此a公司在发出货物时不能确认收入,B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购货处理。受托方B公司在销售寄售货物后,方可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出具寄售清单;委托方a公司在收到寄售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二)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是指委托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委托人按照委托货物的数量向委托人支付手续费。这样,只有发货人才能确认货物的销售收入,而发货人不确认货物的销售收入,只按发货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发货人发出货物时,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转移给发货人。一般情况下,发货人在发出货物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在收到发货人出具的托运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售出后,发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确认收入。(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双方在委托协议中约定货物是否售出与委托人无关的,委托人应当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人收到委托货物时,将其作为购货处理。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2)视同收购的会计处理,主要风险和报酬不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标准14及其解释和适用指南对如何处理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委托人不能在商品发行时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其成本计入“发出商品”。因此,发货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发货人收到代销商品清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由于寄售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不应将其视为外购存货。通过对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主体和主要会计处理方式的分析,笔者发现受托人对委托代销商品可以设置一些会计主体。在会计科目表中,“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为“委托货物”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为“委托货物”科目。受托人代销商品时,在收货时,不作为进货处理。因此,在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取类似的会计处理。收到寄售货物后,按约定价格借记“寄售货物”科目,贷记“寄售款项”科目;销售寄售货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约定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实际售价、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寄售货物”;支付寄售货物时,借记“寄售货物”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设置,在收取手续费的模式下,可以将“发出商品”科目改为“委托商品”科目。因此,发货人在发货时,也可以借用收取手续费模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货物”科目,贷记“库存货物”科目。这样,只有发货人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发货人根据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格确认一定数额的佣金收入。客户的会计处理为:货物发出时。借记“寄售货物”科目,贷记“库存货物”科目;收到受托人移交的寄售清单时,按约定价格借记“应收账款”和“销售费用”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科目;收到寄售清单时委托付款,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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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5日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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