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特别程序的适用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特别程序是指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哪 些 案 件 适 用 民 事 特 别 程 序 ?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具有特殊性质或者涉及到重要利益,需要采用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来审理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
1. 一审终审制案件:这些案件只要经过一次审判,即终结诉讼。例如,简单的民间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2. 选民资格案件:这些案件与选民资格有关,例如选民资格纠纷案件。
3. 督促程序:这些案件涉及到督促程序,例如督促程序中的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等。
4. 公示催告程序:这些案件涉及到公示催告程序,例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5. 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例如,选民资格纠纷案件中的选民资格恢复案件、补选案件等。
6. 督促程序中的公示催告程序:例如,督促程序中的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案件。
7. 司法救助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司法救助,例如民事案件中的司法救助申请案件。
8. 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仲裁裁决的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总之,民事特别程序是为了保护重要利益,解决特殊案件而设立的。对于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将采用特殊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为了保护重要利益,解决特殊案件而设立的。对于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将采用特殊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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