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征地拆迁管理条例原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1 08:56:38 446 人看过

惠州市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单位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准确的征地范围红线图和符合规定要求的报批文件、资料等,在项目计划使用土地前6个月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实行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须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到位。

(四)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及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等。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上述内容做出结论性意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到位,我市征地补偿款预存标准(不含房屋拆迁费用)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12万元/亩,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10万元/亩,惠东县、博罗县8万元/亩,龙门县7万元/亩。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但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九条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调解机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监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投诉因征地拆迁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受理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再调解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由同级监察、审计、法制、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不得采取费用包干方式,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制定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二条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三条征地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二)现状拍录。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

(三)勘测定界。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

(四)征地补偿登记。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登记的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代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签名,监察部门代表查验签名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政府预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分别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十)征地方案报批。由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31号)要求,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的报批资料,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十一)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两公告合并一次发布),将批准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公告。

(十二)兑付征地补偿款,完成土地征收。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付清征地补偿款后5日内,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土地移交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三部分。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确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各县(区)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惠城区。

1.

地区类别三类的有:龙丰街道、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汝湖镇、三栋镇、马安镇、东江林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52000元(78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40000元(6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8467元(277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54000元(810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6000元(240000元/公顷)。

2.

地区类别四类的有:芦洲镇、横沥镇。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6800元(702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6000元(54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6667元(25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8600元(729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4400元(216000元/公顷)。

(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地区类别三类的有:惠环街道、陈江街道、潼侨镇、沥林镇。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52000元(78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40000元(6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8467元(277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54000元(810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6000元(240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四类的有:潼湖镇。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6800元(702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6000元(54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6667元(25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8600元(729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4400元(216000元/公顷)。

(三)惠阳区。

1.

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733元(206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2000元(180000元/公顷)。

2.

地区类别六类的有: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5100元(526500元/公顷),园地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400元(186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6467元(547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0800元(162000元/公顷)。

(四)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澳头街道、西区街道、霞涌街道。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733元(206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2000元(180000元/公顷)。

(五)惠东县。

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平山镇、吉隆镇、大岭镇、黄埠镇。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5100元(526500元/公顷),园地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400元(186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6467元(547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0800元(162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白花镇、梁化镇、稔山镇、平海镇、铁涌、巽寮度假区、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1633元(4745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333元(36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0800元(16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867元(493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9733元(1460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多祝镇、安墩镇、高潭镇、宝口镇、白盆珠镇。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867元(403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667元(31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900元(1485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900元(4185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8267元(124000元/公顷)。

(六)博罗县。

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罗阳镇、汤泉林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5100元(526500元/公顷),园地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400元(186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6467元(547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0800元(162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石湾镇、园洲镇。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1633元(4745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333元(36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0800元(16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867元(4930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9733元(1460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杨村镇、长宁镇、龙溪镇、龙华镇、福田镇、湖镇镇、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横河镇、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867元(403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667元(31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900元(1485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900元(418500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8267元(124000元/公顷)。

第十六条征收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补偿地类以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上的现状地类为准。

第十七条征收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类别相对应,各县(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九条青苗补偿按经科学测算的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

苗圃搬迁分为地面种植类和盆栽两类,地面种植类苗圃按搬迁损失评估给予补偿;盆栽类苗圃按评估搬迁费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中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没有宅基地安置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按重置价进行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居住房屋进行评估(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抢种的经济作物、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含建筑物基础)。

(三)在清点权利人地上青苗时,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权利证明(土地承包或土地租赁合同等)的。

(四)在政府储备用地(统征地)上挖、填的土方工程。

(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未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农用地上挖、填的土方工程。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补偿情形的。

第五章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征收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征地补偿费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实行实名支付。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登记表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名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其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第二、三产业,兴办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市、县(区)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

第六章征地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人员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可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名单,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县(区)公安、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在户籍管理和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

第二十九条

拆迁安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拆迁农户现有居住房屋的,应在留用地中给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户60平方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丘陵地区100平方米以下、山区12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且村庄需整体搬迁的,由负责组织征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就近城镇相对集中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建设规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设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入股安置。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能源等项目,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经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收入。

第三十一条

农业安置。对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引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拥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2号)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即由申请者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发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用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享受相关待遇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府令第8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各项征地补偿费,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但未实施征地的项目,按本规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已实施征地的项目,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府令第67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土地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招标出让的工业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府令第67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惠城区农村集体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复函》(惠府办函〔201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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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times;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
    2023-08-17
    409人看过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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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1年6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管理,普及专利知识,扶持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科技、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研究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研究开发项目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详细记录在案。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负责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研究开发项
    2023-04-23
    117人看过
  •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川市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利用和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并结合银川市的实际情况。第二条城乡结合部是指银川市城市用地规划范围内,与城市建成区交界处或者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区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乡结合部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的,必须按照《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划拨。第五条银川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土地的统一征用、收购、储备和房屋拆迁。第六条城乡结合部的征地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第二章征地拆迁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城乡结合部的征地拆迁,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2023-05-08
    236人看过
  • 城市拆迁原地安置补偿比例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
    2023-04-15
    121人看过
  • 广东惠州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广东惠州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1、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哪个部门拟定,包括哪些内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3)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6)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7)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8)补助和奖励标准;(9)其他事项。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
    2023-12-07
    372人看过
  • 《城市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第
    2023-08-15
    150人看过
  •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11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
    2023-12-03
    481人看过
  • 淄博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管理条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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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是工程管理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征地拆迁是工程管理吗拆迁乃民用建筑拆卸工程之一。根据相关法令,拆迁是由获取拆迁许可之机构,在遵循城市建设规划与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的基础上,有秩序地拆除非法定建筑物及构筑物,以重新安排被拆迁者的生活,同时给予合理赔偿的合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农村征地拆迁适用法规吗乡村住房拆迁事宜,须提供以下资料:1.由申请拆迁单位委托之拆迁公司、估价机构及拆房施工方之相应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2.拆迁范围内房宅及其附着物实际情况与产权归属的详尽清单,并发掘补偿安置所需总金额;3.拆迁补偿及安置资金、安置房源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4.针对低
    2024-07-02
    300人看过
  • 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用房的拆迁第三章居民用房的拆迁第四章村民用房的拆迁第五章其他拆迁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进行建设、改造,需要拆迁各类公有、私有房屋或其他拆除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为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须持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方可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应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户(单位)的建>物、构>物、附着物及有常住户口人口的数量,以拆迁调查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新增加的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六条被拆迁户(单位)应当>从城市建设
    2023-04-22
    83人看过
  • 罚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2023-07-02
    186人看过
  • 南宁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一、南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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