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
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
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最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
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患方当事人否认病历真实性的情况,法官应当如何把握和认定?这里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没有形式上的缺陷,经过质证也没有发现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但是患方仍然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这时否定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应当确认病历的真实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中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病历就属于其中提到的书证,诉讼中可以使用病历原件,也可以使用病历复印件,当后者要经过与原件的核对之后方能使用。
一、病历真实性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首先,明确医疗纠纷中病历真实性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举证责任衡平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这种举证责任受到医患双方在病历材料和医学知识占有不平衡的影响。
2、综合印证原则。病历材料是按照一定规则形成、富有逻辑、前后相互印证、对患者实施诊疗全过程的专业性记录,伪造、篡改、后补、隐匿部分病历材料都会造成前后记录矛盾、违反逻辑常识等病历问题。法官判断证据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需要依据诚信原则、逻辑和经验法则加以判断。
其次,明确法官在认定病历真实性中的基本规则。
1、区分病历瑕疵类型。在认定病历瑕疵是否属于伪造篡改之前,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瑕疵疑点,应先合理区分瑕疵所属的不同类型,提前对其分类、筛选,做出初步认定。
2、判断与核心问题的关联程度。并非存在病历瑕疵即可否定病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需要进行文检鉴定确认,但文检鉴定之前应当对病历瑕疵与本案争点问题的关联性做必要分析,并征询相关专家及鉴定机构的意见。
二、复印病历的目的
主要有两点:
1、固定病历的初始形态,防止对病历的非法修改。一般来说,患方修改病历的可能性很小,而医-方修改病历的可能性较大。医-方修改病历又分两种情况,即合法修改和非法修改。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医-方可以合法修改病历,但其修改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例如: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须签名,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等。如果不符合修改病历规范的,是非法修改病历,为法律法规所不允许。患方将病历复印后,客观上防止了医-方非法修改病历。
2、为患方分析病历从而确定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打下基础。患方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在何处、是否可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可能的等级、医-方责任份额的确定等问题无法判断。有了病历复印件,通过向其他医学专家或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咨询,对上述问题就可能得到一定的答案,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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