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具体验资方式上,我国实行实收资本制度。改制后的股份公司设立前,应当进行验资。验资过程是确认资产是否到位的过程。主发起人的出资,按照剥离到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即净资产进行。这些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设立日止,仍处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因此,对主要发起人的出资额进行验资,不仅要对验资日拟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进行验资,还要对拟投入的负债进行验资。股份公司验资报告的日期为发起人认缴的全部出资缴清之日。在该日前,主发起人必须将经评估确认并持续经营的资产、负债按约定金额移交股份公司筹委会,并完成交割。众所周知,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资产实际交付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期间,由于拟投资于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持续经营,其价值金额将发生变化,产生经营损益,导致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的净资产金额发生变化。主发起人必须保证在验资报告日按照出资协议约定折价真实投入净资产。在此期间,经营亏损用现金弥补,利润归主发起人所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投资进行验证,以证明投资的真实性。但在实际工作中,确认口径有多种,差异较大:
(1)验资报告是以评估报告所列资产和负债为基础,在基准日出具的。(2)一般而言,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到位,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未提供验资日资产负债的详细金额。(三)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基准日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加上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的经营损益进行验资。这里有两种情况。在确定损益时,包括成本结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一种是以资产评估前的原始账面价值为基础,另一种是以资产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交付日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金额。由于主发起人拟投资于股份公司的资产在交付股份公司筹委会之前是独立经营的,因此产生的经营盈余属于主发起人本人,经营亏损额必须由主发起人补足,达到出资协议中规定的转为股份的出资额。
前两种方法均未考虑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付日期间拟投资资产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此期间,完全有可能产生对净资产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成果。如果在验资时不消除经营亏损,主发起人投入的资本将不足,影响股份公司的保本。同时,对其他发起人也严重不公平,势必造成验资不实,公司设立出现空缺。上述三种方法中的第一种也是值得怀疑的。虽然考虑到主发起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拟投资于股份公司的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损益,但仍以主发起人评估前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损益的依据,因此确认成本较低,影响了投资收益期间损益计算的准确性。同时,在资产交付日交付给股份公司的资产全部按照资产评估重新确定的定价口径计量,只有净资产中的当期损益按照评估前的定价口径计量,这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方法的第二种情况,即必须关注主发起人投资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实际交付日之间的损益情况。在计算确认上述损益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结转、折旧和摊销,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审核要点第23项会计报表附注第302条要求“公司是否披露了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的利润分配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公司是否披露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本条还要求,从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的利润分配和成本结转,应当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第二,公司应当在验资截止日或者公司成立日设立账户。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成立,企业成立后才能建立账户。但从财务角度看,股份公司发起人投入的货币资金,由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专门为股份公司开立账户入账,主要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和负债由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认可股份公司代表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投资于仍在持续经营的经济实体,金融和生产要素不断变化。这就要求立即建立代表股份公司的独立会计制度。因此,投资者认为,股份公司的开户不能等到取得营业执照后,而必须在验资后迅速进行。而且,取得营业执照是一种合法的形式。股份公司的资本金到位和运作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尽快进行会计核算。第三,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对公司损益的归属分为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截止日和验资截止日至公司成立日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利润所有权如上所述。自验资结束之日起至公司成立之日止,各股东拟向股份公司投资的资金已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到位,在此期间的利润归股份公司全体股东所有。对于部分拟首次发行股份的企业,验资截止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的时间较长,不宜将这段时间内的利润全部归主发起人所有。公司成立后、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确定累计利润何时归原发起人股东所有,上市后新老股东何时分享。按照要求,对原发起股东享有的利润进行审计并结转至应付股利账户。
何时编制账户调整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对照表作为账户调整日。许多公司在提供首次发行股票的材料时,都将账户调整日期定为成立日期。根据上述讨论,笔者认为,调整账户的日期是公司设立账户的日期,应当是公司验资日期的时点。四是评估基准日至公司验资日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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