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3:15 238 人看过

各区、县住宅局(办)和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各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

为使上海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办拟定了《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抓紧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

为了规范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的管理,根据沪府(1997)15号文《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特制定本程序。

一、市、区、县凡具备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基本条件的基地,均可申报创建示范居住区。凡进行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必须报经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二、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的申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市、区、县居住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效县城镇居住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可酌情适当调查;

(2)市政、公用设施具备配置条件;

(3)编制好示范居住区祥细规划。

三、申报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应填报《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图纸,报送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全面审查后,

提出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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