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及司法实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4:14:10 366 人看过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3、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时空条件不同:本罪仅发生于税收征管活动中,而玩忽职守罪存在与各种国家公务活动中;

(3)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行为,而本罪要求有直接的故意并要有徇私舞弊的动机。

作为自然人或者是企业和组织,只要达到纳税标准的,都是要进行纳税的。进行征税的人员是没有资格进行不征税或者是少征税。这个税收是国家的,执法人员进行征税是工作也是义务,不征或者是少征,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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