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选民名单案件有些特殊,既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更不是刑事诉讼案件。选举委员会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也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是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一个临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放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可见,选举委员会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但是,选举委员会又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选举的组织管理权,因此,选民名单案件既不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案件,而是边缘性的、混合性的纠纷。据此,将选民名单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或者由行政审判庭审理都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选民名单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来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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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候选人的要求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也可以先由选区工作组召集选民小组推选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后,再将协商意见交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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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当如何确定选举候选候选人的条件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7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比例的,一般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的,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