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公证提存终止和非公证提存终止的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1:40:39 465 人看过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债权债务终止。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公证提存终止是怎样的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债权债务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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