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与谢先生是本市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为考虑是否继续由现物业公司担任小区物业管理职责问题,高先生、谢先生写了封“告业主书”在小区业主中散播。物业公司以高先生与谢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为达到更换物业公司的目的,捏造事实,诽谤自己,侵害名誉权,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高先生与谢先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高先生和谢先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1月,为考虑是否继续由原告担任小区物业管理职责问题,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和部分业主代表召开会议,决定更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时,会议决定草拟“告业主书”。嗣后,“告业主书”在小区业主中散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告业主书”中的一些观点不满,认为“告业主书”中的一些说法是诽谤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被告高先生与谢先生称,“告业主书”是业主委员会讨论后写就散发的,并非自己个人所为,且所写的内容完全是真实的。
法院认为,小区业委会因物业公司的聘用问题而制作散播的“告业主书”,确在事实把握上存在欠缺,内容不妥当。但“告业主书”是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散播,相关责任不应由两被告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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