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恶意逃债股东要担责吗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
(一)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二)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遇公司恶意逃债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通过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对《公司法》是重大突破,揭开了法人面纱,使得个人以后再想通过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法定义务变得困难重重。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的含义是不同的,应注意区分,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情形,都需要举证,债权人最好在起诉前调查清楚,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相应行为的,应在起诉时列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会造成二次诉讼,浪费时间精力和成本。
综合上述,公司只是代表独立法人,如果按照规定公司股东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只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出现公司恶意逃债的情况,公司股东是可以不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三、企业逃债的手段有哪些
(一)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回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改制逃债以企业改革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为支持,包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或增或减)、财产占有变化、股权情况变化三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1)债务人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
(2)改制企业自行确定的债务承担人如果履行能力较强的,法院出于推动企业改制的目的,往往倾向于认可这种确定。所以,从总体上,企业改制是逃避不了债务的,造成改制逃债现象的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债权人未充分行使债权。
(二)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为: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7、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由于破产拥有还多少算多少的功能,因而破产在一段时期内成为逃债的普遍手段,毫无疑问,诸如清算组黑箱操作、债权人会议名存实亡、没有救济手段等制度上的缺陷是导致破产逃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债权人对破产债权重视不够和没有在清算程序中充分行使权利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事实上,在我国现在的破产法中,债权人既有权要求法院以裁定否定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也有权向上级法院就有关裁定申请复议,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上级法院必须对债权人的复议作出答复。所以,积极参与并充分行使权利显然比期待改革破产制度更有利于防范破产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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