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不可以直接执行股东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21:05:33 177 人看过

一、法院可不可以直接执行股东的

法院不可不可以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因为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股东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法院可不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的。

2.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的。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

4.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

5.股东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6.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7.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可不可以以采取实物出资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股东以房产或者其他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的实物出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产权转移,以认定股东完成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的,从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n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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