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琦琦问:
我原系上海广电武汉办事处员工,离职时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在我怀有孩子的情况下给了我3500元的经济补偿,原欠条内容,“上海广电武汉办事处欠某某3500元,此证明”并盖有公章,且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广电总部却对此事不回话,我想问,在原办事处负责人已离开公司,我能找总部要回我的钱吗?我已向总部索要这笔钱,但迟迟不给回话,我想问,我能请上海劳动部门仲裁此事。
答复:
琦琦并未说她的离职是谁提出的,所以离职之合法与否在本文中不再讨论。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琦琦所在的办事处欠她经济补偿之事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争议。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一系列纠纷,包括工资、休假、工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各类纠纷。在本案中,琦琦是因为离职而与办事处产生了经济补偿问题,不过办事处对于经济补偿并不否认,双方都同意补偿3500元,但是办事处就是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只是用欠条的形式说先欠着。单就离职补偿一事,是由琦琦和上海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如果就补偿问题发生争议的话,很明显是一个劳动争议。但是本案不同之处在于办事处对于经济补偿金并没有什么异议,办事处也认为应该给经济补偿。那对于经济补偿金双方可以说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双方间并不存在劳动争议。争议在哪里呢?争议在于那张办事处的欠条的支付上。欠条说明办事处欠了琦琦的钱没有还,那这就是一个双方的借贷关系了,属于民事争议。劳动争议的解决应该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效是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民事争议则不然,民事争议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时效有2年,即从办事处负责人写这张欠条的2年内琦琦都有权向公司索要欠款。
其次,我们来分析办事处这张由办事处负责人的欠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办事处是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来说只是做一些调研、联系工作。法律有明确规定,办事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法律没有否认办事处与别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因此这种由劳动关系引发的债务应该在合法之列。从欠条的项目上,琦琦所在办事处的这张欠条还是比较完备的,办事处的公章,负责人的签字都有,这张欠条还是有效的。
再次,我们分析一下欠条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琦琦担心办事处负责人换了人,他的欠条是不是就没人承担了?其实这样想是对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一个误解。办事处的负责人签字盖章这个欠条时,负责人就代表了办事处,其法律责任就应该由派出这个办事处的公司负责,负责人的这个行为不是一个个人行为,而是一个公司行为。办事处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是由办事处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他只是一个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办事处的行为最终还是要归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来负担办事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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