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谁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9 00:02:24 140 人看过

一、医疗机构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谁承担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患者一方对存在医疗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哪些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原则,医疗损害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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