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迁户在征地款分配中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02:24 456 人看过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虽已离婚但户口仍在村里的任某(女)依法分得了征地补偿款。

任某于1997年与某村村民李某结婚,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村委会也向她发包了承包地。后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任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后,任某仍在该村居住生活。后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委会以任某已经与本村村民李某离婚为由,没有给其分配补偿款,任某为此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时,该村村委会主任辩称:不给任某分配征地补偿款是本村全体村民经过民主议定所作的决定,法院不应干涉村民的自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应否分得征地补偿款要看她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要结合户籍、承包地等情况综合判断。任某的户籍在被告村委会,承包地也在该村,任某就应该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任某也应依法享有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按照与其他村民同样的标准分配给任某征地补偿款。

丧偶妇女因未再嫁依法获得补偿款

只因丈夫去世,村民组就不给原告母女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无奈之下,刘某起诉至法院。11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民组于5日内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6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993年5月与被告罗山县灵山镇某村第二村民组村民王某结婚,并生育一女。1999年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刘某携女儿在罗山县城关镇一农贸市场内租房做水果生意,至今未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刘某和女儿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承包有责任田,2009年3月,被告村民组在调整田地时没有给原告分配责任田。

2009年5月,被告村民组依据本村集体公约进行了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每位村民3100元,原告母女未参与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其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原告母女在其丈夫死亡后虽到县城做生意,但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2009年3月份以前分配有责任田,故原告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被告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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