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点提示
本案的要点在于如何认定企业裁员的合法性。判定裁员是否合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可以进行裁员的情形;
2、裁员应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3、被裁员后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X煤矿职工反映该单位非法裁员,辞退职工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有关福利待遇和最佳年龄精神损失费。
经查证,该单位共有在岗职工3084人。其中,临时用工113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10月30日决定裁员94名临时用工人员。
三、处理结果
针对该单位的违法情况,依法对x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1、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2、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单位收到责令改正指令书后,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按照国家规定:1、补缴社会保险费;2、给予经济补偿金;3、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4、补发节日福利。经过几天的筹措,该单位于2008年12月30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节日福利共计113.7万元。
四、评析
金融危机下,裁员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无奈的选择,但是裁员涉及人数多,稍有不慎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适用裁员的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刻不容缓必须面对的问题。
1、本案重点是裁员的过程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单位裁员不符合以下程序:
(1)提前说明:该单位只是在领导阶层召开了一个小规模的研究会议确定了裁员方案,并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本案中公司裁员人数达到94人,符合了人数要求,但是裁减人员方案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所以,该单位裁员过程违法。
职工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补发员工福利要求予以支持,但职工提出的“最佳年龄精神损失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本案难点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协商,明确具体经济补偿标准,94名被裁职工中91名职工都按照补偿标准领取了补偿金,但仍有3名职工拒绝领取补偿金,坚决要求继续回原单位工作,但原单位已无法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只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又拒不领取补偿金,成为本案的一个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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