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20:11 382 人看过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票据法制定的原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银行结算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票据业务逐步恢复和发展。1989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新的结算制度,票据逐渐成为结算的主要工具。但是,在票据法制定前,有关的票据制度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以规章的形式发布的。这些规章还不够系统、全面,法律效力也不够高。在全国范围内,票据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利用票据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票据法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制定票据法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立法前,普遍存在着票据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出票、背书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上,出票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有的属于记载要素不全,如不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有的属于记载方式不正确,如背书人不按规定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在规定位置;承兑人对空白或记载不完全的汇票也进行承兑等,由此造成大量的票据纠纷案件。

第二,制定票据法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前,由于票据行为不规范和票据法的缺位;因而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往往在票据承兑或到期时以种种理由宣布票据无效,拒绝向收款人付款,严重损害了收款人的利益;司法部门对案件中涉及的已转让给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有的采取冻结或宣告无效等手段,也损害了合法持票人的权益;票据诈骗案件多有发生,如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商品和资金等,严重地损害了商品和资金所有人的利益。票据法的制定,不仅规范了票据行为,而且使这种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制定票据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票据是市场交换中不可缺少的支付工具、信用工具、汇兑工具和银行主要的结算工具,并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其他国际经济活动。因此,票据行为是否有序,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制的健康发展,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影响到我国经济方面的对外开放。票据法出台前,我国就大量出现了票据行为违章无序现象,票据犯罪也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要使票据行为有序进行,就必须通过法律予以严格规范,所以,制定票据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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