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4:10:12 338 人看过

(一)存在管辖冲突

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更适合管辖的情形下也可以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地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地,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住所地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住所地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重合的。故,从地域管辖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冲突不大。

从级别管辖角度来看,则存在较大的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此,则会导致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由基层法院管辖,相较而言,是否与立法者当初规定将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所考虑的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往往涉案人数较多、审理程序复杂、审理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宗旨相悖。

(二)调查取证机制不完善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但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不具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权、委托专业鉴定成本高昂、调查取证缺乏程序规范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实效。第一、委托专业鉴定成本高昂且成本负担尚不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这些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检察机关只能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鉴定。然而,对这些专业性问题的鉴定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高昂的成本。涉案鉴定费用的负担未能明确,尤其是涉案鉴定费用过高时,由谁支付?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产生争议时,受害人有权申请进行监督,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涉案鉴定费能否作为损失之一由侵权人承担?第二,行使调查取证权缺乏规范性的操作指引规范。实践中,尚未有全国统一层面的制度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检察机关在询问笔录的程序、格式、收集书证的手段或措施、勘验现场的方法及勘验笔录的制作等方面均缺乏经验。第三,缺乏对调查权的法律保障。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相应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保全。但办案实践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调查中是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前只能建议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三)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理论界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范围,不应当突破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模式。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污染环境和缺陷产品案件系无过错责任,且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这类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全面调查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人力、财力和技术上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相比较,已突破了普通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平等地位,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和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三中观点认为,应当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由检察机关承担提出初步证据(被告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的举证责任,被告(尤其是在污染环境和缺陷产品案件中)仍应承担自己无过错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存在诸多困惑。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配置和证明标准的明晰亟待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四)私益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因此,厘清公益的范畴,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必要。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办理中,常常出现私益和公益混杂的情形。如:广汉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汉某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中被非法破坏的林地中包括公益林和非公益林。此时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仅涉及被破坏的公益林范畴还是包括非公益林范畴。若不包括非公益林范畴,非公益林受害人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私益诉讼。

(五)判决的履行与执行存在的障碍

实践中,如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进行有效监督成为棘手问题。某些基层检察机关提出:在破坏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获得的环境修复赔偿金如何处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是一个长期过程,由谁利用获得的环境修复赔偿金负责环境修复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证持续有效的监督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被破坏前的状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3: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吗?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04-16
    173人看过
  •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问题上,多地法院都敏锐地意识到其特殊性以及《解释》有关规定在操作层面的局限性而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2015年6月30日,贵州高院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重庆高院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原告败诉的可以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因环境公益诉讼而产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实际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此外,海南高院、昆明中院、无锡中院等法院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收取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对于一般案件的诉讼费缓交申请,法院要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审查与办理,但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缓交诉
    2023-05-01
    179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我国《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都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适用刑法予以惩戒,对于被害人而言具有了精神抚慰作用。第二,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言,可以说所有的犯罪都不同程度地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致使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广泛。是否应该准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目前仍有争议。
    2023-04-22
    434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23-04-22
    273人看过
  • 刑事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吗?
    一、刑事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吗?可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人民法院开庭
    2023-04-25
    491人看过
  •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
    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的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层面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是区别于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刑案中发现侵害公益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
    2023-04-04
    28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6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的证据材料。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上诉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5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能否实现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2
      不知道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能否实现?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