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4:10:12 338 人看过

(一)存在管辖冲突

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更适合管辖的情形下也可以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地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地,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住所地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住所地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重合的。故,从地域管辖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冲突不大。

从级别管辖角度来看,则存在较大的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此,则会导致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由基层法院管辖,相较而言,是否与立法者当初规定将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所考虑的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往往涉案人数较多、审理程序复杂、审理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宗旨相悖。

(二)调查取证机制不完善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但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不具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权、委托专业鉴定成本高昂、调查取证缺乏程序规范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实效。第一、委托专业鉴定成本高昂且成本负担尚不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这些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检察机关只能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鉴定。然而,对这些专业性问题的鉴定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高昂的成本。涉案鉴定费用的负担未能明确,尤其是涉案鉴定费用过高时,由谁支付?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产生争议时,受害人有权申请进行监督,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涉案鉴定费能否作为损失之一由侵权人承担?第二,行使调查取证权缺乏规范性的操作指引规范。实践中,尚未有全国统一层面的制度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检察机关在询问笔录的程序、格式、收集书证的手段或措施、勘验现场的方法及勘验笔录的制作等方面均缺乏经验。第三,缺乏对调查权的法律保障。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相应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保全。但办案实践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调查中是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前只能建议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三)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理论界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范围,不应当突破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模式。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污染环境和缺陷产品案件系无过错责任,且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这类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全面调查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人力、财力和技术上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相比较,已突破了普通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平等地位,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和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三中观点认为,应当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由检察机关承担提出初步证据(被告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的举证责任,被告(尤其是在污染环境和缺陷产品案件中)仍应承担自己无过错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存在诸多困惑。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配置和证明标准的明晰亟待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四)私益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因此,厘清公益的范畴,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必要。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办理中,常常出现私益和公益混杂的情形。如:广汉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汉某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中被非法破坏的林地中包括公益林和非公益林。此时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仅涉及被破坏的公益林范畴还是包括非公益林范畴。若不包括非公益林范畴,非公益林受害人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私益诉讼。

(五)判决的履行与执行存在的障碍

实践中,如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进行有效监督成为棘手问题。某些基层检察机关提出:在破坏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获得的环境修复赔偿金如何处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是一个长期过程,由谁利用获得的环境修复赔偿金负责环境修复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证持续有效的监督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被破坏前的状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1日 15: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
    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因此,审理案件首先应查明案件事实。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2023-08-17
    98人看过
  •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进
    在近年来所在湖南省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笔者发现一些突出的问题,若不加以重视改进,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全额判赔还是酌情判赔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判决要实行全额判赔,但湖南省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情况是按照法律规定,根据被害人遭受实际物质损失全额判赔,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湖南省多数法院遵循此种做法。另一种情况是不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酌情判赔,判赔数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有多名被告人的判赔数额也不超过6万元。如认为被告人无实际履行能力或实际履行能力严重不足的,有的还在4万元以下判处。有的法院的基本做法是对死刑被告人一般判赔3万元左右,对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比对死刑被告人判赔数额略高,如有多名被告人的,再适当增加判赔数额。该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被告人尤其是死刑被告人大都无足够赔偿能力,足
    2023-04-22
    102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撰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民事和刑事纠纷并存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其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在首部中,应当标明文书名称、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信息。在正文中,应当清晰地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明损失的证据等。在尾部,应当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具状的时间等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民事纠纷,但也可能会出现民事和刑事纠纷同时存在的情况。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我做以下简要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第一、首部: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第二、正文: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
    2023-11-16
    347人看过
  • 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1、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提起刑附民诉讼。2、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法律依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一、刑事案件另诉伤残赔偿金可以吗可以,需要根据实际的诉讼请求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
    2023-04-11
    225人看过
  •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实践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第二审程序,是全部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性阶段。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全面审查,纠正一审时的错误环节,保证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并终结诉讼。由此可见,第二程序设计是否详尽合理,对于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一个完善的制度去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但是,《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个别方面不能照应司法实践,而实践中某些做法又与法律精神相抵触。我们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试做探讨。一、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一期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半个月(第196条)。但这个期限是为法院所设,仅用第188条规定在开庭十日以前由法院通知检察院阅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67条有同样的规
    2023-06-11
    239人看过
  •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探讨
    一、有关民事诉讼证据部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部分有19条,对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人作证的义务及费用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对此前反应强烈的部分案件需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后的安全保障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垫付范围及标准、垫付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较难操作。对一些不需要上升到法律的司法解释又纳入民诉法,但对急需以法律规定的问题尚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之中。这不利于法律的实践和操作。1、对关键证人应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和范围、标准及垫付人应作出明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问题应当明确规定。某些案件需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碍于各方面的原因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的证人出庭作证通知往往仅仅停留在一个层面上,证人鉴于利害关系、作证的麻烦及法院谁来垫付出庭作证费用的问题,往往以
    2023-03-19
    128人看过
  •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1、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如经公证的债权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执行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公证的其他法律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当确认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争执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但有的法院却以上述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相反,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因拆迁协议纠纷发生的拆迁户抢占房屋案件,因统一规划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一并作为“其他”案由立了案。2、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3、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目前,确定案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统计表。
    2024-02-03
    67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定以刑诉为前提吗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定以刑诉为前提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刑诉为前提。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二
    2023-05-01
    102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的刑事附带:如何撰写一篇合格的附带民事诉讼状?
    刑事附带民事状的写法:1、第一部应当说明:文件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出生地点、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地址;2、文本应说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明损失的证据等;3、尾部应当说明:人民法院的名称;附带民事诉状的份数;附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盖章;具体时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状怎么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1、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2、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
    2023-07-11
    195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人提起资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023-08-04
    338人看过
  •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
    2022-11-08
    363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山是否应该公告?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山是否应该公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山是不需要公告的,诉讼和民事方面的赔偿诉讼的话都是不一样的,而刑事方面的诉讼它是不需要进行一个公告的,两者在法律地位当中是相互独立的一个环节,并不能够混淆在一起,这样的话会扰乱审判秩序。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前者无需公告,理由浅析如下: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层面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是区别于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刑案中发现侵害公益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区别。两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护公益,
    2023-05-02
    412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
    诉讼是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产生了两个危害结果为前提,既侵害了我国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物质损失,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存在两个诉,一个是用于解决惩罚犯罪问题的刑事诉讼,另一个是用于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对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大小,量刑有轻重,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能积极筹款赔偿,是一种悔罪表现,量刑时要从轻,对被告人处以重刑的,受害人能得到更大的心理慰藉,可适当减少被告人的赔偿额。有的认为,罪犯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可替代的,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就可以从轻处罚,容易产生诉辩交易之嫌,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不完全的。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个案间量刑失衡的情况出现,无助于公正量刑标准的树立。对此,笔者认为:(一)物质损失全部赔偿不考虑被
    2023-04-22
    464人看过
  • 民事附带诉讼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为:1、起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被害人提出的,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2、民事诉讼是有确定的被告人;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4、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以上4个条件,都必须全部符合,缺一不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被
    2023-06-30
    149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附带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鉴定费用承担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8-18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该条规定的诉讼费是仅指案件的受理费,还是鉴定费用也包括在内。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是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后判决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有的是法院负担。就法院目前的状况来看,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办公经费紧张,维持日常的办公支出还有些紧张,如再承担附带民事部分的初次鉴定、补充鉴
    • 请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如何处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16
      A《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
    • 刑事附带民事存在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啊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1
      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目的有三点: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二是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法律权威;三是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公民、集体和国家的财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7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存在问题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此项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事实起诉状(含声明)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5
      ×××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检刑附民诉字第×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诉讼请求:……(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存在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6
      可以存在第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独立的诉讼,其实质就是民事诉讼,也是有第三人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向第三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济中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