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怎么产生的
笔者史立臣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导致商业贿赂行为持续存在:
1、医药产品的严重同质化。产品同质化的结果就是只能通过大量的营销费用支撑业绩持续上升,而个别企业(号称回扣鼻祖)就开始运用大量回扣的方式来快速拉升业绩,行业内其他企业看到了,也大范围学习。
2、创新药不新,干不过原研药。中国很多所谓的创新药是仿制药,真正的创新药极少,于是通过代金销售的方式与原研药竞争,也是所向披靡。
3、医疗机构的默许和认可。做过营销的都知道,药品进入医药要经过:主管院长、药事委员会、药剂科主任、科室主任。也就是说,很多药品一开始获得进入医院的资质就开始要做相关工作,而相关工作怎么做?就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不单纯就是给钱,其实内容五花八门。)
至于医生回扣,是药品进入医院后的事情。医生获得回扣,基本是两种形式:一种是药企人员(或药企合作商人员)和医生单独核算,一种是和科室主任统一核算,科室主任再分配。
当然,药房要有统方人员,财务回款需要做工作,库房管理需要做工作。
综合而言,医院的商业贿赂收受体系已经公开化。不收受回扣,是异端。
4、真正的新药不做商业贿赂,就很难推广开。因为医疗机构各个部门都收商业贿赂收习惯了,新药不给,会遭遇各种刁难,于是,即便是专利药业,也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比如GSK。
5、医生收入结构存在根层面问题。中国建国以来,医生诊疗就是免费的,医生只有靠卖药,开大检查赚钱,医生真正有价值的诊疗行为得不到实际体现。国外医院门诊和诊所基本是没有药房的,都是高价诊断后患者自己去外面药房拿药,这也是国家实施医药分开的原因。
6、最重要一点:患者购药没有选择权。现在,以前,都一样,患者拿不到处方,不能自主选择购药途径,即便极少数拿到处方了,也有诸多限制,比如外部药房根本不卖医生处方上的药物,或者其他,比如住院处医护就告诫患者,外边拿来的药不保证质量问题,出了问题自己负责。
7、既往的商业贿赂打击惩戒,蜻蜓点水,没有警世作用。这一点就不说了,大家都明白。
需要明确的是,任何药企,任何药企的营销人员,都不愿意做商业贿赂的,但大环境导致,不做,就进不了医院,不做,就没销量。
二、医药商业贿赂怎么治理
笔者史立臣认为,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不能九龙治水,各干各的,需要综合起来。这里有几个关键点:
1、改变医生收入结构,让医生诊疗价值得到真正体现。举个简单例子:比如医生挂号费50元,40元归医生,一个医生一天30个病患,收入1200元,一个月36000元,如果医生诊疗技术高,患者多,收入更高。当然,有个别贪得无厌的医生,只有法律惩戒了。当然,这只是举例,真正的医生薪酬结构优化是个复杂的事情。
2、明确药企,药企人员,医院相关领导,医生等在医药商业贿赂层面的惩戒条款,比如医生收受多少,取消其行处方资格,甚至取消行医资格,比如药企黑名单等等,这需要明确的条款,各种法律一大堆,没人看的。
3、取消药品零差价,让医院有明确的药品方面的合法收入。需要知道的是,医院财政拨款是差额补贴,医院要自负盈亏,不让医院合理的在药品上赚钱,医院就会各种暗箱操作。现在零差价已经弊大于利,还去执行,意义不大。
4、打开处方封闭,还给患者购药选择权。医生通用名处方后,要交付患者纸质处方,患者自己决定去哪里,这就形成了医院药房、社会药房、诊所药房等多个层面的竞争,患者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对品牌认知自行选择。
5、打开检查限制,允许患者去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上传医保局数据库,数据共享。
6、医保局建立大数据库,获得医保目录产品在各个医保对接点(医院、社区、药店)进销存数据,监控医生处方。这样医保局不仅能有效获得医保药品的真实数据,还能在带量采购中拿出真正数据进行价格谈判,进而从供给侧层面持续降低采购价。
总之,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是个系统工程,单一的部门很难完成的。
其实,不管是漩涡中的恒瑞药业,还是其他药企,都希望治理商业贿赂有明确的结果,大家依靠研发,依靠产品价格优势,依靠质量层次等合理层面的竞争,是所有药企愿意看到的,可以说,最痛恨商业贿赂的恰恰是药企人员,笔者做了十多年药品营销,深有感触。
三、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商业贿赂行为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一,承担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二,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3、164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5至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外,有关机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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