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法律条款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5:41:27 83 人看过

好意施惠法律条款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一)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人身关系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是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明确了合同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的界限。

(三)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行为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目的性使其与一般的商量行为区别开来。

(四)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且可以根据自的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将选择其行为内容的自由、选择行为对象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以及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

(五)无偿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与有偿合同相对。它们是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要负对价为标准。所谓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无需偿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用、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等合同则为无偿合同的典型。正是因为无偿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无偿性而使得人们很容易混淆无偿合同与好意施惠行为,这是由于人们没有抓住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而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内心是否具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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