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可以得到想关的答复,比如不予公开范围的可以不公开。
从行政法上说,行政机关的程序作为义务。从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特征,它是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履行职责行政行为,依申请公开信息被设定为行政机关的一种作为义务。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一般有三种来源,即合同的约定、先前行为、法律规定。宽泛意义上的法律,既包括宪法、法律,也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内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适格行政主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此时,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即负有了积极依法作为的行政义务。
我们知道行政机关有积极依法作为的义务,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不按申请人要求作出答复的问题,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属于不作为。
关于行政不作为,通常有两种基本认识:一种是将不作为理解为什么都没有做,另一种是将其理解为没有做应该做的。本文所涉内容应当属于后者,没有做到应该做到的,属于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一定的作为义务,但是没有彻底地完成该事项上的相互关联的作为义务,没有真正地尽职尽责。
如果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经被告审查符合本机关受理条件,并依法受理了其申请,被告行政机关不仅要按期履行作为义务,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完整履行作为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对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法律上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即除非有例外情形存在,否则必须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此,当事人如果遇到可以予以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没有按要求给予答复,可以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建议最好还是找个信息不公开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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