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1:48 172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2-2-27【实施日期】2002-3-1【发布单位】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文号】锡价服(2002)34号/锡财综(2002)3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除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外,不能在加收工本费、测绘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如果按评估额计收房屋产权登记费,则评估时不得收取评估费。

三、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2002年3月1日前登记收件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3月1日起登记收件的,其收费按本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于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联系。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财政局

锡价服(2002)34号

锡财综(2002)3号

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给房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要求,取消我省原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改为设立房屋产权登记费和房屋交易手续费(已另行发文)。鉴于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经研究,决定制定我省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标准。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收取。除此项收费外,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屋产权登记费分为住房与非住房,暂按房屋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其中住房的产权登记费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1.5‰,非住房的产权登记费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2.5‰,房屋产权登记费有房屋产权人交纳。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

三、上述暂定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下达新收费标准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局

苏价服[2002]63号

苏财综[2002]19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4: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改房相关文章
  • 国贸委关于收费的通知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7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41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贸促机构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其中15%上缴中央国库,85%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入上缴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
    2023-04-25
    12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房地产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处(局)、房管局(处),物价工商处(局),财政处(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正在逐步加强。为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结合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1991)507号文件“关于下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房地产市场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全区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对原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房地产市场管理收费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和补充并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勘丈测绘、发证收费)1.房屋所有权登记:(1)住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和私人住宅)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宗教团体等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评估价格的1.5‰收取;建筑面积100 ̄1000平方米:按评估价格的0.8‰收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按评估价格
    2023-04-22
    426人看过
  • 关于暂停宗教产房屋拆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天津,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目前我市宗教产房屋情况较为复杂,为妥善处理好涉及宗教产房屋拆迁问题,决定暂停宗教产房屋的拆迁、拆除。二、凡因城市建设迫切需要,确应拆迁宗教产房屋的,须由市建委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宗教局共同研究提出妥善拆迁的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023-04-22
    169人看过
  • 关于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全省地税系统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宣传。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改善经济环境、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加强宣传,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二、免收范围。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面向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三、加强协作,确保落实。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确保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2023-06-07
    242人看过
  • 离婚房产公证:关于收费的最新通知
    你好,对于国际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的问题,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
    2023-07-03
    497人看过
  • 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做出调整,并通知如下: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0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26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4905元。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2023-04-25
    436人看过
  • 关于佛山禅城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条例执行时间:2015年3月1日核心: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禅城区于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公告:一、机构和职责成立时间:2015年6月18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精神,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设立区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包括方面:1、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2、并将佛山市禅城区土地登记中心更名为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3、将原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负责的辖区内各类房屋登记具体工作、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房产测绘成果技术审核、房地产数字化信息建设、房地产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等职能划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增林地、水域滩涂登记和农村
    2023-05-09
    20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在1985年全国城镇第一次房屋普查基础上,全国开展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各地基本上解决了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产权出现多种经济成分。有的城市产权动态管理没跟上,一些新建成的房屋和现有房转移、变更、灭失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申请登记,从而产生了产权不够明晰、管理出现前清后乱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产权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范围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需进行
    2023-06-10
    16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由其它所有制
    2023-06-10
    59人看过
  • 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根据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通知》(莆城财[2009]175号)文件精神,下达我街道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贰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项下拨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今年灾民生活困难等问题,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对款项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确保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此次下拨各村(居)委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将直接发放到群众手中,请各村(居)将救济对象公布后,于十月十五日前报街道民政办,以便及时发放。附件:《凤凰山街道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安排表》城厢区人民政府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2023-06-07
    241人看过
  • 关于环保系统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环保局: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落实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要求,经研究,我市环保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未能正常运转、擅自拆除或闲置,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项目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准排污的,实施加倍收费,其标准为加两倍。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此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标准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一律停止。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环保局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
    2023-04-24
    178人看过
  • 关于核定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本标准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侦察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鉴定机构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2023-06-05
    442人看过
  • 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3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将于2006年8月1日开始,按照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的要求,在这次换证工作中,除不更换正本外框外,总局决定副本套(封皮)也不更换,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副本套(封皮)。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中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规格标准做如下部分变更:?一、纸质内芯?(一)为保证新纸质内芯能够插入旧副本套,其规格比原标准周边各减少1.
    2023-06-09
    157人看过
  •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号:鲁价费发[1998]433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计价费[1998]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制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幅度由省确定具体标准和国家规定由省制定项目及标准的,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四市地按本通知收费标准下浮10%收费。二、办理批量公证事项,应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交费人承受能力,减免一定比例的公证费。三、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104号文件有关公证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
    2023-05-09
    25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改房
    词条

    房改房是指职工在按照国家成本价补足房价后,按照拥有的房屋的产权比例,取得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 房改房是公有住房的一种,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购买房改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 更多>

    #房改房
    相关咨询
    • 关于聘请房屋质量纠纷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06
      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各个地方的律师收费各有不同,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10000元起步,案件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按照3-5%收取律师费。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 想知道关于房产确权法院收费的具体标准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7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房产确权法院
    • 实施新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29
      著录事项变更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1、实用新型专利 2400 2、外观设计专利 2400 (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
    • 井研县关于农村房屋征收的通知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8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
    • 房屋拆迁登记通知书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8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拆迁公告,应当告知”不当增加“是不予补偿的。如果收到房屋拆迁登记通知书那么再开店装修,征收方有权不对于新增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装饰装修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