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35:56 137 人看过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文号:武政[1997]60号

发布日期:1997-7-4

执行日期:1997-7-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产权制度的改革,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主体为: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

(四)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五)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武汉产权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是产权公开规范交易的场所。境内外的产权均可在该所交易。市属企业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的交易,应通过该所进行。

第六条武汉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产权交易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和管委会的决策;

(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其相应政策;

(三)制定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产权交易业务;

(五)审批产权交易方式,对上市交易产权的规模、种类进行控制;

(六)审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七)调解重大复杂的产权交易纠纷;

(八)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

(九)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资格;

(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求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武汉市产权交易所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

(三)依法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提供产权交易服务;

(五)发布和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含具体业务规范)并报市国资办备案,接受市国资办的监督,定期向市国资办报告工作;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武汉产权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办、武汉产权交易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投资单位和会员代表等组成。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条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代理或自营买卖产权的机构。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应是武汉产权交易所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从事自营买卖产权业务的,须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从事产权交易的专业人员;

(四)遵守武汉产权交易所的章程和自律性规定;

(五)有自己的章程。

第十一条产权出让方可以是境内外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产权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下列产权为产权交易客体: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和财产使用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

(三)经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让;

(四)市国资办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产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确需交易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专营行业的;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

(四)处置权受限制或有争议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强制措施的;

(六)在合法契约约定不得交易期限内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十五条法人、自然人或在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让或者受让产权:

(一)未取得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已消亡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法人和自然人;

(四)未经武汉产权交易所确认合法的产权交易经纪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规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通过武汉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向该所提出申请。

产权出让方提出申请,应提交出让产权申请书、资格证明、产权归属证明、批准出让产权的证明、产权出让单位情况证明和其他必要资料。

产权受让方提出申请,应提交购买产权申请书、资格证明、资信能力和其他必要资料。

产权交易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应由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妥善安置。协议文本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并交武汉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武汉产权交易所对产权交易申请审查同意后,授意产权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填写登记表,并按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者挂牌公布。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应先由国资办组织进行产权界定,再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产权价值。产权界定和产权价值评估也可在产权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进行。

产权评估价为出让产权的底价。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产权评估价值应经国资办确认。

产权交易成交价可在产权评估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但产权交易成交价低于产权评估价90%,是国有资产的,应报经国资办同意;是集体资产的,应经出资人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成交价和其他产权交易条件确定后,应在武汉产权交易所主持下,由产权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武汉产权交易所鉴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办和市税务、财政、外资、房地、劳动、社保、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银行应凭武汉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转让凭证和产权转让合同,给产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武汉产权交易所和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国资办商市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性资产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转让合同相关文章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八日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为切实解决清河区、清浦区市区居民危险住宅问题,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危险住宅的鉴定确认。二、解决市区危险住宅问题的办法主要采取提前收购、集中建设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和原地翻建或维修加固等。三、解决危险住宅问题的程序: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根据危险住宅的不同类型和性质,确定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在近期计划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危险住宅,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提
    2023-06-10
    432人看过
  •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喀什市各单位:喀什市人民政府同意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喀什市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为了搞活房地产业,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保护合法的房地产交易活动,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凡在本市的公房、私房、商品房等发生交易时,一律在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第二条凡申请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验合法的证件。(1)公房:公房产权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单位介绍信、协议书。(2)私房:私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公证书、继承书、赠与书、买卖协议书等。经验收符合交易条件即可填写房屋交易申请表(代协议书)。第三条经房地产交易所实地调查,确实无产权、土地纠纷,即可成交。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购买私房时,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房地局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交易手续。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不包括土地)应该贯彻等价交换,
    2023-06-10
    157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筑府发〔2009〕29号发布日期:2009-4-15执行日期:2009-4-15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十五日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职责。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向国有控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依法向国有参股企业推荐监事。被推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
    2023-06-08
    173人看过
  •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汉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档案局,市属各单位:现将《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利用工作。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应开放利用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及时组织鉴定,并定期公布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为城市建设提供档案服务。开放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如下:(
    2023-04-22
    363人看过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经济大厦管理规定的通知
    驻市经济大厦各单位:现将《市经济大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市经济大厦管理规定为做好大厦管理工作,给驻楼各单位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静的工作环境,制定本规定:一、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市经济大厦(含裙楼和院内附属建筑)的管理、维修和治安消防工作。二、爱护办公用房及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对办公室改造、装修,不得将办公室擅自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三、严禁私自接电布线和使用电炉、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开水房电开水桶除外),否则,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由肇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四、大厦任何场所严禁存放汽油、液化气、硫酸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五、进出大厦的机动车辆应服从保安的管理,在指定地点停放。六、乘坐电梯应自觉遵守电梯安全规定,服从电梯司机管理。七、驻厦各单位的卫生,由各单位负责清扫。机关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八、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在大厦公共
    2023-06-10
    445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石政发〔2010〕38号发布日期:2010-9-27执行日期:2010-9-27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度税后利润的上交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09年以前(不含2009年度)各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再追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2009年及以前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全部予以收缴。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全部收缴财政。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023-06-07
    414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止。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
    2023-06-06
    218人看过
  •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3-19执行日期:2008-3-19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路灯、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本规定。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经委、水务、人防、供电、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
    2023-04-22
    75人看过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八月颁发了市政〔1989〕65号文《桂林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又颁发了市政〔1990〕10号文《关于(桂林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由于这两个规定对办理商品房房产所有权证的收费标准尚不够完善,为使我市商品房房产交易纳入市场管理的正常轨道,现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房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商品房销售必须纳入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进行产籍、产权登记、办理有关交易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搞房产私下交易。二、房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商品房第一次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售,购房方可免缴契税。三、房产开发经营单位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售商品房,双方买卖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房产登记费和鉴证费:1.房屋登记、产籍办理的登记费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0.05元/平方米计算收取。
    2023-06-10
    235人看过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民工免费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封市农民工免费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开封市农民工免费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市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免费培训工作的管理,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外出务工愿望的均可报名参加免费培训。第三条市劳务输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农民工免费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确定定点培训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农林、教育、扶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工免费
    2023-06-10
    403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住房消费,使房地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可直接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第三条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从1700元/┫提高到3000元/┫。凡实际成交价3000元/┫以下的,均按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第四条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第五条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成套住房的,只对其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第六条个人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只对其超
    2023-04-22
    199人看过
  •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莱芜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日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容积率执行。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
    2023-04-22
    206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交易,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大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准备第五条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进行拟储备土地的权属、他项权利和利用现状调查,并测绘土地面积。第六条拟储备土地权属清晰,他项权利、利用现状和面积明确,符合储备要求
    2023-04-22
    292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三种类型。... 更多>

    #转让合同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