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侦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立法规定:
1.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同步录音录像没有明确规定;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第144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3.200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引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其后相续引发相关技术工作流程和系统建设规范。
二、自侦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属于侦查行为(诉讼行为):
1.是为证实案件事实而以记录讯问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
2.具有职权性/一定的强制性,犯罪嫌疑人对是否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只有知情权/而不具有选择权。
三、全程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具有双重性质:
1.当用于证明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罪时,录音录像属于固定证据的方式:
A.仅是言辞证据的一种重复加固/与书面笔录没有实质区别;
B.其所取得的证据种类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C.其证明内容没有变化/证明力也没有因载体的不同而增强。
2.当用于证明侦查过程是否合法,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行为时,录音录像的属性是独立证据种类[即视听资料]。
【律师提示】
①当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嫌疑的证据时,侦查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秘密制作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对询问证人是否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规定》未作硬性要求(应征得证人同意)。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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