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替他人索要债务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是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但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寻衅滋事罪审判实践中的债务问题
287人看过
-
寻衅滋事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83人看过
-
索要非法债务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472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可以解决问题吗?
80人看过
-
寻衅滋事从犯的保释问题
311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问题研究
286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寻衅滋事要账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3要账的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的。如果行为人要账时具有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等情形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
青少年寻衅滋事罪立案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07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罪量刑情节有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
-
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律师都是会问的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1、不是。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您带着复仇的目的去,更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对方损失数额已满2000元未到5000元的,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积极作无罪辩护。 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
-
那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区别的问题!!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08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是公民
-
5人团伙寻衅滋事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12轻伤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主犯不能按照主犯减轻刑法,但也要赔钱,也要判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争吵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3)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收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