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0:28 255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获得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经营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三)林木种子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五)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六)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

(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地监督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设备、种苗等进行现地查验,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种苗管理机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二)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种苗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4.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相关仪器的使用证明;

7.监督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四)种苗管理机构将检查结果通知被许可人。

第八条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包括:

(一)依法对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情况;

(二)依法对被许可人的加工、贮藏、保管、检验设备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四)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情况;

(五)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名称。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第九条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与监督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在书面监督检查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应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还应出示委托证明。

第十一条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种苗管理机构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

第十三条种苗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方式,对举报的事项、内容,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确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制度。归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其他相关材料。

种苗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公众查阅的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种苗管理机构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不良信用公示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及时按程序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应当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有关材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工作联系机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由国家林业局许可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情况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7日 15: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许可监督相关文章
  •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签发第45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委托省(区、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协议。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受委
    2023-06-01
    348人看过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详解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第五条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
    2023-05-08
    349人看过
  • 国家林业局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下称《办法》)。与未修改之前相比,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据介绍,《办法》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在查处有关涉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书或者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者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等。《办法》规定,在处罚侵权者数额上,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2023-06-05
    154人看过
  •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林人发[2006]78号2006-5-8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人是指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行政许可责任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四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决定权限组织实施。需要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工作岗位;(四)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2023-06-06
    253人看过
  • 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子经营第三章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发展林业生产,维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四条省林业厅是全省林木种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和地区行署林业局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第二章种子经营第五条林业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其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第六条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正确识别种子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二)具有经营种子所需资金、场所、设施和贮藏条件;(三)有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2023-06-07
    324人看过
  • 林业行政许可内部监督体制的完善?
    首先,要建立林业行政许可登记资料查询制度。通过对林业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常性查询,有效监督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尤其是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通过查询促进实施机关做到公平、公正,确保申请人平等竞争。其次,要制定林业行政许可回避规则。林业行政许可均是依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接触因行政活动而发生,要确保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在行政活动中建立回避规则,避免滋生腐败和行政权力的不当运用。建立林业行政许可回避规则,使工作人员不参与涉及有自身利益的审查处理过程,防止工作人员因私人恩怨致使行政权力被不当运用。第三,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可操作性的林业行政许可听证规范,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确保听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商业贿赂和权力滥用。第四,建立科学的专家评审制度。林业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应选自不同单位,
    2023-06-06
    276人看过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场发[2007]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从事商品林木种子采收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四、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种子
    2023-06-07
    271人看过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专用章盖在哪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专用章盖在哪里一、办理条件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林木
    2023-03-07
    394人看过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
    林场发〔20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现就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必要性1.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
    2023-06-01
    225人看过
  • 行政许可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二)监督参与的对象:1、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履行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与行政许可机关行使的许可权是相平衡的,是依法行政精神的具体表现。2、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作为许可事项的实施者,有正当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利,也有配合行政许可机关监督检查以及对自身合法实施行政许可作必要说明的义务,对实施公益性行政许可还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履行相关的义务。3、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程序往往涉及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关于监督检查
    2023-02-19
    382人看过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林业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局令第25号《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2008年6月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贾治邦二○○八年八月一日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六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
    2023-06-06
    263人看过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定刑标准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可构成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23-07-03
    296人看过
  • 袁某某诉垦利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案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垦行初字第8号委托代理人杨新莲,女,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某某诉垦利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景志、薜洪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忠奎、杨新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垦利县永安镇李屋村村委会,经永安镇政府同意,以李屋村委会的名义向被告提出申请,将永安镇李屋村通村路南侧原告所有的2000余株柳树、刺槐向被告申请采伐许可证。被告在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向李屋村委会发放了采伐许可证。所以,被告发放的采伐许可证主体错误,发放程序违法。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垦利县林业局2002年3月18日发放的(2002)垦采字第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我们是严格按程序发放的林木许可证,请求法
    2023-06-06
    139人看过
  •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检验合格的,可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注意区分撤销和注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
    2023-06-06
    43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许可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许可监督是指有权机关对行政许可机关的许可行为以及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中对行政许可机关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是其上级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是行政许可机关。... 更多>

    #行政许可监督
    相关咨询
    • 国家林业局自什么开始对森林、林木、林木、林地承包经营实施细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7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
    •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是不是实行许可制度?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3
      是。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 发林木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常用林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之义务植树篇洛林信息
    • 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收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答: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常用林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之义务植树篇洛林信息
    • 公民可以去国家林业局查林权证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从办事制度公开化程序可以去申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