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拆迁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10:11:46 110 人看过

根据上文讲述,在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的执行。在这里要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这是指拆迁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不仅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且可能影响到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是指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给予货币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期间需要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吗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诉讼程序主要特征是:

(1)规范性。诉讼程序是由一套科学的程序规则组成的,而程序规则的制定总结了长期诉讼实践的经验,凝结着人类法律思想的精华,反映了诉讼程序自身的规律,对于共同性的程序行为和主体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对话性。诉讼程序不仅有静态的规范性,也有动态的对话性。所谓“对话性”,是指诉讼程序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对话(即辩驳),一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纵向对话(即讨论)。为了保证对话的合理性,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应维持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和竞争性,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和统一性。当事人通过辩驳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法官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判决理由说服当事人各方、上级法院和社会大众。

(3)程序结果的确定性。无论采用何种审级制度,诉讼程序最终指向一定的程序结果,此即法院的裁判。裁判一经作出或送达,即发生拘束力、确定力、既判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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