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兑现,也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当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不兑现,则要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了更好理解,以案例为例:
案件简介:
2013年10月,殷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殷某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住房一套。殷某购买该房屋前,该公司的楼书、沙盘、户外广告、网络宣传及销售人员的介绍均确认该房屋所在的小区配有万平米私享花园及1:1配比车库。殷某认为其基于上述承诺才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以高于市场价格购买该房屋。在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这些承诺未实现。殷某认为该公司构成违约,存在一定的欺诈、虚假宣传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某地产公司认为所有宣传文字及图片已写明仅供参考,不是被告的要约,不构成合同条款,也就不构成违约。对于销售人员在售房现场的承诺,被告也不予认可。且该楼盘价格于周边楼盘价格相当,原告主张并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殷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售楼广告呢?
一、售楼广告是现阶段商品房促销的主要手段,那么售楼广告的主要包括哪些形式呢?
广告的主要形式包括开发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直接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的宣传活动,也包括开发商通过向外界展示项目效果图、模型、样板间,散发项目简介资料,作出各种口头承诺等间接形式进行的宣传活动。
二、那么,售楼广告到底该怎么看?广告备注究竟能否排除开发商责任呢?怎样防范风险、寻求法律支持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除应仔细阅读与自己所购房屋有关的面积、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外,还必须看清商品房开发商是否已经将其在促销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且务必明确、具体,甚至可以将广告承诺的附图及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购房者必须注意收集证据,如相关商品房开发商的销售广告等,避免因时过境迁而无法靠证据说话,最终导致败诉。
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对于商品房开发商所做销售广告,要是具有“但是”中的情形,如上述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游泳池、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电子阅览室等配套设施描述,应当视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购房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不必担心《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相关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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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后,能依据售房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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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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