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或越权代理所造成的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0:25:23 251 人看过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票据越权代理的效力及责任

尽管越权代理有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但在民法上通常规定其与无权代理的效力相同。如果越权代理行为无效,则由越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票据越权代理,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一般采用“越权部分说”,即只对超越权限部分,才予以准用有关票据无权代理的规定,一方面本人应基于授权而承担有权代理行为所引起的票据上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权代理人也应基于其越权代理行为承担越权部分票据上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对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行为适用起来比较容易,而对于其他越权代理,如到期日的提前或推迟、付款地的改变等,就很难划分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也难以就越权代理部分主张对物的抗辩,同时也不利于执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因此,根据“越权部分说”来确定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票据责任范围,存在着明显的局限。笔者认为,在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中由本人和越权代理人对执票人负连带责任较为合适。执票人可以就全部票据金额选择向本人或越权代理人请求清偿,只有履行了票据清偿义务的本人或越权代理人,才有权依据票据法和一般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按其应负担的责任部分予以补偿。这样才合乎责任的公平负担原则以及票据法注重保护执票人权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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