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强奸罪的中的特殊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20:50:38 288 人看过

1、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司法实践中,女精神病患者因其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即使经过其同意,也应该当认定为犯罪。间歇性女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经过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2、利用职权的强奸与相互利用的通奸界限。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还是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案件,这个问题要根据案情来分,不能一概而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能够使得女性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3、违背妇女意志与半推半就的界限。半推半就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既有不同意的表示,也有同意的表示,可能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判断行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应当从行为人和妇女心理入手,并根据案发时以及前后具体情况分析。

一、猥亵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二、半推半就会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其核心意思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违背妇女真实意愿而强行发生性行为。那么,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如何认定呢?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然后再进行综合认定。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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