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违法的该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5:40:13 59 人看过

停止待遇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工伤期间,因为伤情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或者拒绝治疗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应当复工而不复工的,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其它情形,不能停止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用人单位停止工伤保险待遇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工伤保险待遇违法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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