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生效有什么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9:21:07 399 人看过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有什么

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如下:

仓储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而仓单是象征仓储物品的物权凭证。前者在正常履行时用不上,后者则必须在提货时使用,否则保管人不会交还被保管物。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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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6日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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