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劳动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劳动厅(局):
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任务已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现将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按照分配下达的任务,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按期足额完成任务。
附件:
一、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表(略)
二、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分配情况的说明(略)
三、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附件三:
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发行数额为20亿元。
2.“定向债券”的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后一次还本付息。
3.“定向债券”的年利率为15.86%,比发行时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并比照银行同期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率的办法执行。
4.“定向债券”起息日1994年4月1日。发行期为一个月,自1994年4月1日至1994年4月30日结束。
5.“定向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这部分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足额完成。
2.“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按照“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分配下达。各地财政、劳动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迅速将任务逐级落实到管辖范围的“两金”管理部门。
3.凡“两金”余额较大,资金实际被挪用在股票、房地产等各项投资上的单位,应在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限期收回,保证“两金”的支付及国债任务的完成。
4.“定向债券”采取收款单的方式,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两金”管理机构应于4月30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2.各级财政部门接到转帐支票后,即据以开出“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交缴款单位作为到期兑取本息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财政部门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到期还本付息的依据。
3.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的次日以电汇方式逐级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号:0215001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1.5‰。其中省、地(市)、县各0.5‰。任务完成后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根据“两金”任务认缴情况逐级下拨。
五、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在发行结束后的10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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