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基本事实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而基本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根据证据的重要程度和证明力,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证据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2. 证人证言:当事人应当就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负责。
3.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 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负责。
5.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可以就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可靠性负责。
基本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是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地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基本事实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压力,促进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基本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规则,对于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同类型的证据的举证责任。同时,基本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压力,促进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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