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12:26 48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督检查机构举报。

关联法规:

第五条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交通、城建、环保、卫生、教育、工会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专门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劳动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关联法规:

第七条各级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对驻南宁市的中央和自治区直属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二)除前项规定外,驻本地区(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地区(市)直属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地区(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三)对县(市)直属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县(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第八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劳动监督检查员。

劳动监督检查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和劳动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劳动监督检查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并核发>。

关联法规:

第九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权。

关联法规:

第十条劳动监督检查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对违反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下达>、>。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在收到>或>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监督检查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劳动监督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或拒绝。

第十三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劳动监督检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案情及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资料;

(三)依法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劳动用工、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落实情况;

(二)招工的范围、对象、程序、手续和其他有关行为;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劳动中介和职业介绍行为;

(五)劳动力的安置、调配和流动;

(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定额定员标准的情况;

(七)劳动统计及资料上报制度的执行和职工档案管理情况;

(八)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九)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二)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五)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六)劳动者人身权益保障情况;

(十七)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九)劳动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存在需要查处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如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必须报请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对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印章: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处理决定及履行期限;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监督检查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罚款额在2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理有异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劳动监督检查员异地执行公务时,当地的劳动监督机构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处理决定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指令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按>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监督检查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正)
    第一条为了根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五)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六)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七)非法运输、携带醋梭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可供制造麻醉药品的物品进出境的;(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
    2023-04-24
    45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修正)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促使企(事)业单位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责任者,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第四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经济处罚:(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023-06-09
    23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或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的行为;(二)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四)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
    2023-06-11
    24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5-28执行日期:1996-5-28失效日期:2003-7-1第一条为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以及罚没款收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性收入所使用的收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印刷、发放、使用、保存、销毁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收据的印制和监督管理机关。第五条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收据,其印制格式可由使用收据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样本。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据。第六条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印刷企业负责印制。承
    2023-06-06
    23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是机动车排气符合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限值的凭证,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前,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按下列情况核发环保分类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分类标志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张贴标识。环保分类标志免费发放(检测单位收取的检测费除外)。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统一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对各设区市环
    2023-06-12
    7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46号)要求,为搞好广西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二OO五年五月十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46号)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决定,2005年6月6日—12日,联
    2023-06-05
    28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第四条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
    2023-06-07
    22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保障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一)民兵军事训练费;(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五)民兵
    2023-06-09
    25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办健康证要多少钱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办健康证要多少钱每人每次:63元。二、健康体检流程1、领取登记表并按照说明填写。2、持填好的登记表划价录入。3、持划价后的登记表到收费处交费。4、交费后到照像室当场照相。5、持登记表到胸透室做检查。6、到体检室查体。7、到便检室做便检。8、到抽血室抽血做肝功能检查。三、门诊体检、取证时间1、体检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2、取证时间:体检后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00~3:00(如:周一体检者周三下午领取《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3、取证地点:体检大厅发证处。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00-11:00,周五下午1:00-4:00。分为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体检,可能是分开体检的,每个地方都有规定。五、注意事项1、空腹切记一定要空腹去办健康证,空腹时间至少10个小时,因为需要做抽血化验,吃过东西就不好。抽血前一天晚上不
    2023-03-31
    21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区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治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各部委、部队、各省、市、自治区来我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自治区管理或自治区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管理。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
    2023-06-10
    36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内容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单独两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了。另外,广西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二、可以申请单独两孩的公民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有三种情形可以在广西申请二孩生育手续:1.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2.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在广西申请办理;3.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若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可在广西申请办理,若女方户籍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则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三、可以被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023-02-26
    341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单位土地资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单位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管理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房的,在选择建筑施工企业时,必须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参加建房的职工派代表进行监督。第三条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单位必须将地价款(即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列入房价构成中,在出售住房时足额向职工收回。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
    2023-06-10
    40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20号)批准实施。为了做好《计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规划》,提高实施《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规划》是对全区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法规性文件,是各地、市编制和实施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障社会经济强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实施《规划》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
    2023-06-10
    311人看过
  •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酒驾处罚标准
    何为酒驾我们平时看到警察用的酒精测量仪,那个是可以检查人体呼吸出的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但是酒精测量仪并不能作为证据来判定司机是否酒驾,真正的酒驾是要通过验血来判定的,并且,酒驾和醉驾也是需要区别来看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您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正好超过这个区间,那么对不起,事情就大了。酒驾处罚标准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
    2023-05-09
    37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2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法领证是多少?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7
      中国法定婚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规定,少数民族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交通违章处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0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二、车辆驾驶证原件;三、车辆驾驶证原件;四、现金及银行卡。如果车主不同意违章处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起诉讼。交通违法当事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多少?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7
      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