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包括的内容:
(1)合同文件的缺陷引起的索赔;
(2)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
(3)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4)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5)工程师指令引起的索赔;
(6)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
(7)其他承包商干扰引起的索赔;
(8)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索赔。
一、工程延期违约赔付标准是什么
如果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承包商的失误,则承包商必须设法自费赶上工期,或按规定缴纳误期赔偿金并继续完成工程,或按照雇主的安排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所延误的工作并承担费用;如果工期延长的原因并非承包商所致,则承包商可按合同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工期索赔,并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费用损失的索赔。
工程延期违约赔付标准是,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赔付,无约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
具体赔付情况分如下两种:
1、如果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承包商的失误,则承包商必须设法自费赶上工期,或按规定缴纳误期赔偿金并继续完成工程,或按照雇主的安排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所延误的工作并承担费用;
2、如果工期延长的原因并非承包商所致,则承包商可按合同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工期索赔,并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费用损失的索赔。
二、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增加了怎么办
1、如果是承包方对工程量漏算、错算造成工程量的增加,责任需全部自行承担;
2、如果不是承包方的过错而导致的工程量的增加,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向业主索要额外的赔偿;
3、如果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风、雪、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合同内容增加同样是可以索赔,这个有时候也要看甲方的看法。
一、非合同履行阶段调整工程总价
1、一般需要调整工程款的情形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过有时候也可能出现在非合同履行阶段就需要对工程款进行调整,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与招标图纸不符或无项目特征;二是固定总价的对应范围无法准确认定。
二、合同履行阶段调整工程总价
1、在合同履行阶段,如果工程量发生了变化的,甲乙双方一般都可以提出要求,对变化部分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如果工程量增加,乙方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如果工程量减少,甲方可以要求建设工程款。
2、此外,如果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也可以要求对变化部分的工程款进行调整。最常见的就是在签合同时,对某项建筑材料做了要求,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更换成更高级的材料,必然导致施工成本上升,那么,结算时乙方可以要求调整工程款。
三、固定总价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四、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如下: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发包方来说,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发包方不会给予补偿。另外,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发包方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发包方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由承担方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发包方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发包方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因此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将大大减少;
4、合同总价一次包死,总价优先。
总之,如果是施工图纸不发生变化,承包方实际施工量的多少不会引起价款的增减,也就是说,如果承包方对工程量漏算、错算了,这种损失得不到发包方的补偿,只能全部自行承担。在合同履行阶段,如果工程量发生了变化的,甲乙双方一般都可以提出要求,对变化部分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如果工程量增加,乙方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如果工程量减少,甲方可以要求建设工程款。
三、施工反索赔原因
1、延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施工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担保如预付款的合同担保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其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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