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市政府提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现就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实施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组建目的
为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扩大就业,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组建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下设"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和"社会保险协管员"等三支队伍,主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以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形式
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要求,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总体方案设计和协调有关政策。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形式如下:
(一)在每个区、县组建非正规劳动组织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服务社",全市共配备2500名协管员。
(二)市社保中心组建非正规劳动组织形式的"社会保险协管服务社",全市共配备500名协管员。
(三)在每个街道、乡镇组建非正规劳动组织形式的"就业援助服务社",全市共配备5000名援助员。原则上每个居委会配备1名援助员,街(镇)可根据居委人口规模在工作上作适当调剂;郊区农村地区,就业援助员配备可视所在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数量由区、县规划,上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三、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按照"全面实施网格化劳动保障监察"的要求,对辖区内单位实施动态监控,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协助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对社区内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劳动监督,开展劳动监察和专项检查;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发现相关线索及时上报给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等。
(二)社会保险协管员应负责管理在街道、乡镇居住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掌握本社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对有特殊困难领取养老金不方便的人员进行动态跟踪,并组织相关服务;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加强对退休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受理各类人员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催缴等相关业务工作;协助开展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费或抚恤金;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核查;协助开展受理社会保险政策和个人社会保险待遇的咨询、查询;为社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
(三)就业援助员应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在本辖区内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掌握失业、协保、无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四类人员的总数及具体状况;当社区居民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帮助其实现就业,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提供给社区的失业、协保人员,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等。
四、人员招聘和培训
(一)招聘工作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优先录用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考核录取后,由各服务社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劳动保障协管员上岗前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统一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教材和师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的管理
(一)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的整体建设,确定协管员聘用条件、工作职责,建立协管员信息管理库,制定协管员岗位资格标准和业务培训办法。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派专人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协管服务社的日常监管,包括业务指导、上岗培训、任务布置、业绩考核和内部监督等。其中,社会保险协管服务社的日常监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就业援助服务社的日常监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三)劳动保障协管服务社应与协管员签订上岗协议,并负责完成各项任务,实施对协管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经费标准和来源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的规定,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经费标准和来源为:
(一)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经费标准
1、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社会保险协管员每人每月收入一般为1000元(含交通、误餐费补贴)。就业援助员每人每月收入分为基本工资和考核奖,其中,基本工资为800元,考核奖200元(含交通、误餐费补贴)。
2、招聘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3、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可增加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4、必需的日常办公经费。
(二)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经费列支渠道
(1)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的经费,由市劳动保障局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
(2)就业援助员队伍的经费,由市劳动保障局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
(3)社会保险协管员队伍的经费,由市劳动保障局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工作经费中调剂安排。
七、优惠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劳动保障协管项目可参照享受有关组织形式、开办费补贴、培训费补贴、岗位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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