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日本商船某株式会社所有的226434吨BAOSTEELEMOTION货轮实施了扣押。
1988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某轮船公司、陈甲、陈乙诉日本商船某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某案)和大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熙生的合法继承人及该公司股份所有人林某等人诉日本商船某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大陆案)两案。
上海海事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12月7日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案判决商船某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陈乙、陈甲租金和损失2,916,477,260.80日元,约合人民币2亿元;大陆案判决商船某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林某等人租金和损失9,478,937.12美元,约合人民币7000万元。
某轮船公司、陈甲、陈乙以及日本商船某株式会社不服某案一审判决,日本商船某株式会社不服大陆案一审判决,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方当事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商船某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终审判决生效后,商船某株式会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林某等人就大陆案,陈甲、陈乙就某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商船某株式会社与两案的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进行多次协商。2013年2月4日,林某等人以与被执行人商船某株式会社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并已收到和解协议项下的和解款项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上海海事法院于2013年5月6日裁定终结大陆案的执行。某案虽经多次协商,但因各方提出的支付和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和解未果。2013年12月,陈甲、陈某(已故陈乙之子)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谈判破裂为由,再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到达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日本商船某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货轮实施了扣押。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向船长宣布了《扣押船舶命令》,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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