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2:02:02 95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06-2-24执行日期:2006-2-24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专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相关文件可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a.gov.cn)查询下载。特此通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创造发明,规范专利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决定对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本办法。第二条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
    2023-06-05
    173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公告
    【法规标题】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公告【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4.10.18【实施日期】2004.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834276【全文】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公告一、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
    2023-06-10
    177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文号:沪财企[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4-27执行日期:2009-4-27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商务委: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023-06-07
    317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条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高龄无保障老人是指:1、年满70周岁;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具体情况以原始户籍记载为准。3、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为本市城镇户籍(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除外);4、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二、办理申领手续及所需提供的材料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相关事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023-06-09
    74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产业(局)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几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协商的面不断扩大,协商的内容不断充实,协商的质量不断提高。为进一步促进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现就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在本市企业中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不断充实协商内容,完善协商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办法,保证在企业发展的
    2023-06-10
    134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一)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人员的界定1、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三季度前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企业设立日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这类企业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2、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四季度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设立日期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这类企业最迟可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二)现有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界定现有企业新安置对象必须是当年度内新进本企业人员,对同一人在12个月内由同一企业退工后再招工的人员不能作为新安置对象;企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结束后
    2023-06-10
    84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严格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育局:现将《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三年四月九日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严格就业准入政策,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现代学习化社会的要求,构建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及有关部门要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促进职业
    2023-08-17
    396人看过
  •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治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指导意见(2006—2008年)》,有效推进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活动,现将《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一日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根据《上海市郊区整洁村标准(试行)》,为有效推进本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活动,特制定村容整洁达标验收办法。一、验收程序与方法1.验收程序。经建制村自愿申报,镇乡(街道、园区)组织推荐,区、县组织初验收;初验收通过后报市市容环卫局,由市市容环卫局有关部门组织对建制村完成村容整洁达标建设的情况进行验收。2.验收方法。验收分为区级验收和市级验收,区级验收为普遍验收,市级验收为抽样验收。市、区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社会、专业人员和非验收区的人员须占一半以上。验收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现场检查项目的数量可以采取随机的抽
    2023-04-22
    283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文号:沪劳关发[1998]16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文号:沪劳关发[1998]16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是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征地农民中女性年满三十周岁、男性年满三十五周岁及以上的;2、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二、关于经济补偿
    2023-06-09
    160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积极稳妥地组织好试点工作。今年,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以列入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大型工业企业为主,其他行业由市主管委办选1-3户试点。试点单位名单由市各主管委办提出,经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和市劳动局批准后,由市各主管委办组织实施。如试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则由市主管委办与有关区县共同组织实施,面上企业经营者收入仍按《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劳综发(95)44号】执行。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二、经营者的界定经营者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三、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
    2023-04-24
    172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沪财预[2009]3号发布日期:2009-1-20执行日期:2008-1-1各区县财政局:《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试行办法》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支持商业连锁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在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在本市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如下财力分配办法:一、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即门店,下同)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简称连锁企业,下同)。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指: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
    2023-06-07
    184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土(1987)郊字第87号各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的方针,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对宅基地的使用者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现将我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对于少数县已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如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精神相符,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印制。??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第三条
    2023-06-10
    66人看过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三单位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
    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区商业联合会共同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本区具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各类企业,其中重点为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或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区属转制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及内容(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担任,对于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选举代表担任,选出的代表
    2023-06-10
    35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三、上述费用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困难企业由其归口管理的委办(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四、破产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予以解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二○○五年三月十日
    2023-06-09
    101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6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年)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丧假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文件以及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6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文件依据沪劳保发(1995)83号沪劳保保发(2000)14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
    • 上海劳动保障局是怎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2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1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